在全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学习班上的讲话

  在全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学习班上的讲话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袁长津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已于2003年4月7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4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将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医药界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是我国中医药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整个医药卫生事业的一件大事。《中医药条例》从起草到公布,长达20年。今天终于颁布,是近百年来中医药界前辈和大批仁人志士奔走呼号、艰苦奋斗的结果,是全社会经济和文化、中学和西学、传统与现代两个方面发展与平衡的结果。条例的颁布,具有非常深远的历史意义、社会意义和世界影响;条例的施行,必将对整个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一、《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

  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丰富的临床经验、浩瀚的文献及独具特色的诊疗方法,几千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不朽的贡献。明末清初以后,西学东渐。戊戌政变和洋务运动,推动了西方科学的传入。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既有矛盾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汇通的一面,这本来是一种正常的文化交流现象。中西医学的冲突和互相借鉴、相互促进同样如此,中医药界也一直在探索一条发皇古义,融会新知,与时俱进的发展道路。但是到了1929年1月,国民政府卫生部召开第一次中央卫生委员会议,通过了余云岫等提出的“废止中医案”,使中西医的学术之争转变为政府对中医的取缔政策,从而爆发了著名的中医药界“3.17”请愿运动和各界人士的强烈抗议。之后,中医药长期处于被歧视、被摧残的境地,以至全国中医药界和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为之抗争不息、呐喊不止。新中国成立以后,这股歧视和排斥中医药的暗流虽然还依然存在,但党和政府却能够正确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评价中医药的历史功绩,从社会的需求出发认识中医药的现实作用,一直坚持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我们党和国家的历代领导集体都为促进中医药学术和中医事业的发展,作出过许多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要“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成立以来,本届政府所颁布的第一个法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它标志着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法制的保障,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事业,有利于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到依靠法制手段管理的转变,促进中医药行业走上依法治业的法制化轨道。因此,《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具有非常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广泛的社会意义。

  二、发展中医药是中医、西医优势互补的需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需要

  《中医药条例》第1条就开宗明义,明确了国家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西医医疗保健体系的情况下,还要大力扶持和发展我国传统中医药?中医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中医药学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背景下,在人们长期的临床医疗和社会实践中积累、形成、修正、创新、发展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积累古典医籍达一万二千多种,有史可考的医学家数以万计。在这样一个历史久远、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北宋年代已超过一亿)的国家里,中医药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医学产生之前,人类已经存在。人类之所以能够形成,形成后能够生存,生存后能够发展,发展中经历大灾大难而不灭,首先因为它符合自然规律。因此,医学的产生和发展,就不是单纯的仅仅为了与疾病的抗争,还要帮助人们以更加健全的身心去顺应自然规律,保护和改善人体内外的生态环境,以确保人类能够健康的生存和繁衍。而建立在“天人合一”,整体观念基础上的中医药学就正好符合这一基本目的和要求。

  中医学与西医学是两种不同的认识人体、保护人体的科学体系,两者有不同的理论和观点。西医以还原论为指导,重视对人体形态结构的研究。西医对待人体的病证主张以辨病为本,对于每一种疾病都有一套通用的固定的诊治模式;在医患关系中重视医生的诊治手段,注重使用化学合成药达到直接对抗和直接补充的治疗效果,并且其治疗手段也有逐渐向以工为本的对人体组织器官进行手术介入、修合、摘除、置换的发展趋势。无可置疑,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西医都将是我国及世界的一种主流医学。但是,这种以工为本、以直接对抗和直接补充为主要治疗手段的疾病医学发展到今天,其给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能忽视的。曾经有一个美国科学家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一书,主要揭示以农药为代表的直接对抗和以化肥为代表的直接补充,带来了对人类及其生存环境的化学污染和生态破坏。我们以此反思医学领域,发现近百年来大量使用化学合成药的化学疗法,带来与药物有关的化学污染,使人体不断受到化学物质的冲击,对人体及其生态环境带来的不良后果,甚至造成与治疗目标相反的效果。如加速了病原体的不断变异和新的疾病的发生,使人类面临新的威胁,甚至束手无策,造成社会财物资源的大量耗费;药害已成为当今威胁人类健康的五大杀手之一等等。这些都提醒人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并积极探索和寻求新的更适合人类长久健康生存繁衍的保健理念、医学模式和诊疗方法。

  而中医注重于从整体观念出发对人体功能状态进行分析,注重时空环境和精神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注重从调节的层面上来理解和处理生命、健康、疾病等问题。对待人体健康则强调防重于治,即顺应天时、动静有度、起居有常、饮食有节等和“治未病”的养生保健观念;对待人体病证则以辨证论治为主,重视个体化治疗,重视对人的自身抗病能力和自我痊愈能力的调动、保护和恢复。因此,在天人之际中以人为本,在医患关系中以病人为本,在邪正相争中以正气为本,在形神统一中强调“粗工守形,上工守神”,而中医的治疗手段也主要是采用天然药物和多种对人体无创伤的非药物疗法。它不仅具有收费低廉、疗效好的特点而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而且毒副作用少,不破坏人体内外生态平衡,因此,可以说中医是一种生态医学。同时,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由单纯生物模式向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转变,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和生态环境的改变,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及病原体的不断变异、新的疾病不断出现,中医在数千年医疗实践中形成的理法方药,仍具有许多现代西医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和优势。今年春夏期间我国SARS流行,中医药积极参与防治,并在控制病情、改善症状、缩短疗程、减停激素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引起了世界的关注,即是很好的证明。无数实践证明,中医药不仅对于一些西医治疗效果不好的疑难疾病和新发现的疾病有一定的疗效,而且对于某些经西医手术或化疗后的患者恢复功能、改善愈后、控制复发等也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当今世界,随着人类从征服自然转向与自然和谐相处,提倡回归自然、崇尚天然药物和非药物疗法的潮流逐渐兴起,中医药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欧美等发达国家)也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同和青睐,这也是中医药发展的前景所在。因此,《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也是顺应世界潮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世界影响。

  但是,客观地讲,由于历史原因,中医药也存在着许多不合时宜、不如西医和需要改进、创新的地方。因此,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实行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是一条更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有利于保护人民健康的路子。因此,《中医药条例》更把这一思想原则明确为国家的行政法规,第3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总之,我认为,我们国家坚持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一贯立场和中西医并重方针,不仅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中华民族的历史及其优秀传统文化的尊重、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保护,更体现了其高瞻远瞩,从历史和现实经验教训中,从社会多层次、多取向的需求中,从人类优秀文化和科学技术多元发展的趋势中看到了中医药发展的广阔前景,是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实在在的体现。

  三、《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反映了新时期、新形势对中医药工作的新要求

  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的机构建设、学术发展、行政管理等都制定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国家已把提高人民健康素质纳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和有效的医疗保健手段,要为保障人民健康,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因此,各级政府有责任规划好中医医疗机构的布局设置,完善中医服务体系。《中医药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体系”。对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兴办的中医医院,除个别县有重叠的中医医疗机构外,其余都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条例及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规定要求,继续作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办好。周伯华代省长在今年8月11日全省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再一次强调,对于省、市、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核定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结构,加强建设和管理。”

  二是处理好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的问题。一方面,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的关键之一。针对目前一些中医药教育、科研、医疗机构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中医西化”现象,《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中医药从业人员从事中医药服务等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问题作了规定,如第9条:“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同时,对中医药的师承教育进行了肯定和鼓励,第16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及观念的转变,传统中医药的某些弱点和不合时宜的地方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推动中医药学在遵循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如何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促进现代化的问题就迫在眉睫。故《中医药条例》第4条要求:“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另外,关于中医药科研工作,《中医药条例》第22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三是规范和加强行业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有责任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和加强对中医药的行业管理。《中医药条例》第6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中医药条例》对各类中医机构开办和中医药人员准入的管理也都作出了依法实行审批和监管的规定。第8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11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第15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中医药条例》还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不法人员以中医治疗为幌子,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和消费者,败坏中医名声的现象,对中医医疗广告的发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3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四、重视城乡基层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工作

  一是规定城乡基层卫生机构要开展中医业务。《中医药条例》第10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二是规定社区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要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中医药临床实践能力。《中医药条例》第12条:“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三是要求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城乡基层卫生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中医药条例》第2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四是对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管理作了相应的说明。《中医药条例》第38条第1款:“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民族医药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诊疗方法,国家支持、保护、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条例第38条第2款:“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五、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中医药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中医药的地位与作用,明确了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一是制定了保障中医药事业投入的措施。《中医药条例》第2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是制定了扶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的措施。《中医药条例》第26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第2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三是制定了中医药行业实行同行评议的规定。《中医药条例》第30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四是制定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药材资源的措施。《中医药条例》第29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六、认真抓好《中医药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是深入学习《中医药条例》。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中医管理机构、中医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并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中医药条例》、深刻领会《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掌握条例的原则规定和规范要求。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明确赋予社会、政府和广大中医药人员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总揽全局、指导实践、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中医药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促进全行业走上依法执业的法制化轨道。

  二是大力宣传《中医药条例》。从现在起至十月二十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医疗、科研、教育机构都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画、宣传窗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工作。今天我们召开了全省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的工作会议,甘霖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人大和政协的有关领导对我们提出了殷切期望,刘家望厅长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从今天开始,全省县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都要分期分批地开展义诊和医疗技术咨询等活动,努力形成全省学习宣传《中医药条例》的高潮,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中医事业。

  三是全面贯彻《中医药条例》。各地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照《中医药条例》,认真总结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医工作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同时根据《中医药条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依靠《中医药条例》颁布实施的契机,进一步推进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发展。

  要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全省大部分市州设立了相应的中医管理机构,部分县(市)还设立了中医股。少数没有中医管理机构的市、县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迅速建立健全。要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一方面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另一方面要监督、管理好中医事业经费,用这些经费真正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基本设施配套、人才培养、专科建设经费问题。要完善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在区域卫生规划中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满足广大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我厅将在近期就中医工作向省政府作专题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争取由政府制定出台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年10月前,我们还将争取省人大、省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就《中医药条例》的实施情况组织一次执法检查,督促《中医药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