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实行“药材种子证书”制度

  中药材产量低、质量差与用于药材繁殖种子的质量低劣有很大关系,而在我国,药材种子的管理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状况。无论什么药材种子,谁经营,销售商家出门一概不管。能否买到优良种子,在于购买者的经验、卖者的信誉,在一定程度上创约了中药材的发展。对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实行“药材种子证书”制度。

  “药材种子证书”应由药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部门认可的机构频发,对种子的性状和质量起保证作用。其内容至少应有两方面:

  一是证书的种类:一般可3类,表示3个质量等级。

  二是具体内容应包括:有种、变种品种的真实性(指种子的来源);采收时间,生产地点、生产单位或生产者姓名;种子净度、饱满度、发芽率,有无检疫对象等。

  签证单位应派人在种子采收前和采收时深入现场考察并进行指导和鉴定工作。经过鉴定,拥有“药材种子证书”的卖主应对证书所载各项指标承担责任,达不到报标或造成损失必须负责赔偿。凡不符合“药材种子证书”指标的种子,不得进入市场流通。通过建立这样的制度,能行之有效地保证广大药农买到质量放心的药材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