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范畴的特性

  阴阳的属性虽有其规定性,即当事物的总体属性未变,或比较的对象或层次未变,事物的阴阳属性则是固定不变的,不可反称的。但若事物的总体属性发生变化,或比较的层次或对象改变,则它的属性也随之改变,而表现出相对性。

  1.抽象性

  抽象性,指阴阳是从具体事物和现象中凝炼为反映事物共同的、本质的属性,具有更一般意义的抽象概念,因而阴和阳不再特指某一具体、个别的事物或现象,其本身已无实物可指。正如《灵枢 ·阴阳系日月》所说:“且夫阴阳者,有名而无形。”阴阳被用以标示事物或现象的某些相对属性,其本质是一种关系说明。因而由于所标示的对象不同,阴阳的具体所指也就相应的有所区别。如朱丹溪《局方发挥》所说:“阴阳二字,固以对待而言,所指无定在。”因此,在学习和运用阴阳学说时,首先须明确某一陈述中阴阳的确切所指,然后才能进行分析比较,也就是说先要明确阴阳所指的范围。

  2.广泛性

  由于阴阳标示事物抽象的属性,所以可以借用阴阳关系以说明自然界事物的普遍联系,诚如《素问·阴阳离合论》言:“阴阳者,数之可十,推之可百;数之可千,推之可万,万之大,不可胜数,然其要一也。”认为自然界千变万化的事物和现象,无一不是阴阳矛盾的展开和体现。阴阳关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空间方面,而且表现在时间方面,即万物的产生和消灭,自始至终贯穿着阴阳矛盾,《素问 ·四气调神大论》指出:“阴阳四时者,万物之终始也,死生之本也。”便认为阴阳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全过程中。另外,根据元气阴阳学说,宇宙万物是由阴阳二气的交互作用所生成,由此就决定了宇宙万物无不包含着阴阳的对立统一。或者说,宇宙万物中所包含的具体阴阳,犹如万川之月,均是宇宙生成之初元阴阳的投影。所以,阴阳也就成为宇宙万物中存在的普遍规律。如《素问 ·阴阳应象大论》说:“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 ”

  3.相对性

  阴阳的属性虽有其规定性,即当事物的总体属性未变,或比较的对象或层次未变,事物的阴阳属性则是固定不变的,不可反称的。但若事物的总体属性发生变化,或比较的层次或对象改变,则它的属性也随之改变,而表现出相对性。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阴阳的可分性。可分性是指根据事物表现出的不同层次,阴阳的划分也是有层次的,阳不是绝对的阳,阴也不是绝对的阴,阴阳两者互含互藏。而且由于事物的层次是不断递进的,因此阴阳的划分也不断地按层次递进。如以昼夜言,白昼为阳,黑夜为阴。属阳的白昼又有上午、下午之分,上午为阳中之阳,下午为阳中之阴;属阴的黑夜亦可再分,前半夜为阴中之阴,后半夜为阴中之阳。这种阴阳离合互含递进的模式反映了中国古人辩证思维的能力,展示了矛盾双方的互容性、层次性和普遍性。诚如吴崑《素问吴注》言:阴阳“离则为三,合则为一,从三而十百千万,皆离也;三阳归于一阳,三阴归于一阴,皆合也”阴阳的这种可分性,即反映了阴阳都不是凝固的、单一的、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灵活的。

  其二,事物的阴阳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其相反方面转化。当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或处在一定条件下,原先以阴占主导地位的事物转化成以阳占主导地位,反之亦然。这样,事物的总体属性就会发生改变,原来属于阳的事物变为阴,原来属于阴的事物变为阳。所谓“寒极生热,热极生寒”、“重阴必阳,重阳必阴 ”(《素问 ·阴阳应象大论》)。

  其三,阴阳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事物的阴阳属性总是通过与自己的对立面相比较而确定,随着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更而发生改变,即随着划分前提和依据的改变,事物的阴阳属性可随之变化。例如六腑位居体腔之内,四肢显露于机体之外,二者相对,六腑属阴,四肢属阳。但在内部脏器中,六腑“传化物而不藏 ”,五脏“藏精气而不泻 ”,腑以通为用,脏以藏为主,故就脏与腑来说,则脏属阴,腑又属阳。

  4.相关性

  所谓阴阳的相关性,是指用阴阳所分析的对象应当是同一范畴、同一层次的事物或现象。只有相互关联的一对事物,或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才能构成一对矛盾,才能用阴阳来说明。否则,不相关的事物或现象不能对其属性进行阴阳划分。例如,方位中的上与下是同一范畴概念,温度的冷与热等为同一层次的现象,决不能把上与冷、下与热作为对立面划分,因为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