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知识产权的范畴与保护对象

  1 专利保护

  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中药发明创造,属专利法保护范围内的,均可获得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专利,它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的技术方案,也称为物质专利,是对物质的绝对保护。其特点是保护范围宽,无论用何种方法生产的该产品均受保护。其次是方法专利,指制备某种物质的方法,或用以加工、处理某种物质的方法,即一种方法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保护范围窄,仅限于某一种方法制备特定配方组成的药物。第三是用途专利,指对产品的新用途给予保护。中药品的新适应症包括新产品第一用途、原产品新的功用(第二用途)、新的给药途径等。

  对于中药药品的发明,其最本质的核心是:药品、药品生产方法和药品应用的技术特征。中药药品申请专利与研究开发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寻求专利保护时,应明确以下几点:单纯的处方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保护的应是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即具有实用性的中成药产品。把握申请专利的时机。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即专利权属于先申请人,因此推迟申请很可能因已被他人占先或发明已被公开等原因而丧失专利权。而且,发明专利的审批时间一般需要2~4年,段时间内专利的保护作用是“暂时性”的,不能提供很有效的保护,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侵权纠纷对申请人也是很不利的。因此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并利用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控制后续程序,如进一步完善技术主题,适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时申请复方制剂及用途等相关发明,以及药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等,这种立体交叉式的申请可使药物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发明专利范围涉及:中药材栽培、养殖技术,中药炮制技术,中药配方,中药有效部位、有效成分结构及其构效关系,中药中间体,中药新剂型,中药制药工程,中药的新用途,中成药,中药保健品,中药化妆品,中药包装技术,中药制药设备等诸多领域。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中药领域的范围较少,主要有中药材炮制加工数控或机械设备,制药机械设备的创制与改进,中药质量检测仪器、设备,中药制药过程中的污染处理设备,中药包装设备等。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涉及中药包装装潢技术、广告、宣传资料等方面。

  2 商标保护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商标的作用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商品的来源,对于药品来说,商标的意义还在于药品的商标注册可以作为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药品的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保证药品质量、提高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我国商标法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将药品商标纳入到强制注册的轨道。

  中药作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别质量的优劣,只能通过对产品的信任度决定使用哪一种品牌。名牌产品因其安全有效、稳定可靠而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同一类或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商标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企业的宣传广告应当重点宣传产品商标,让消费者认识自己的商标,通过提高质量创出名牌。通过商标的保护,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商标保护中涉及中药的范围:中药材的品质、中药饮片、地理标识、中成药、制药专用机械设备及其配套装置、中药质量检测用标准品,中药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及试剂、中药保健品、中药化妆品、中药OTC药品、中药包装材料、中药包装机械等。

  3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作品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表现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利创作成果。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即使用权、许可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来表现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技术方案和思想。

  著作权涉及的中药保护范围包括:中药专著、中药文献、论文、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包装装潢、计算机软件(GAP/GSP/GLP/GCP/GMP等管理软件)、数据库、网络等。

  4 反不正当竞争 与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武器,是其他法律难以替代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必须达到一定水平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在较长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被知。确定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权利人应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内容作出清楚的说明,并说明其采取的保密措施。

  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范围涉及中药配方、秘方、独特的生产、加工工艺(包括中药栽培技术、养殖技术、饮片加工技术、制药工程技术、质量控制技术)以及包装技术、营销技术、信息技术等。

  5 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保护对象:植物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

  6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能够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国务院第179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海关采取备案、保护措施的申请、调查和处理等方式,加强边境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新阶段。当进出口的中药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受侵害时,可以举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把“尚方宝剑”。对于名牌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以便于查处侵权,打击假冒伪劣。如“星群牌”、“羊城牌”中成药,已成功地运用这把宝剑,捍卫了自身利益和良好的声誉。

  边境保护涉及的中药知识产权范围以中药专利产品及商标产品为主,尤其是中药名牌商标,经常受到冒用等侵权行为。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出口商信誉,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