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药品的有效期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即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注明的有效期年月。识别药品的有效期要根据制造商标识的形式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直接标明有效期:指该药可用至有效期最末月的月底,如标有“有效期:2001年8月”,表示该药可用到2001年8月3l日。

  2.直接标明失效期:是指该药在该年该月的第一天起即失效。如标有“失效期:2001年6月”,表示该药用到2001年6月1日失效。

  3.只标明有效期为几年:种表示方法要根据批号推算,如生产批号为20010913,有效期2年。则有效期应截止到2003年9月13日。

  进口药品的有效期各国的标示方法均有不同,日本药品按“年—月—日”顺序排列,如有效期为2001年9月28日,则表示为2001.9.28;美国药品按月—日—年顺序排列,如有效期限为2001年10月20日,则表示为10.20.2001;西欧国家是按日—月—年顺序排列,如有效期限为2001年11月18日,则表示为18.11.2001。

  但也有少数进口药品的生产日期、失效期无中文标示,只在外包装盒上有英文标示,exp date(失效期)或use before(在……前使用)字样。如exp date(或use before)11.2001,则表示2001年11月失效(或在2001年11月前使用)。

  还有,日本药品包装的批号常以昭和年表示,但只要在昭和年份加上25年即为公元年份。如:日本进口药标有效期1970.2,表示日本昭和70年2月,按上述计算方法,此药的有效期为公元1995年2月。

  法文失效期写法:date de p‘eremption 或单用pere‘mption;有效期 date de pre‘pa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