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婚检 无据可依
经修订刚刚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施行。近日,在一些媒体上,“婚检已被永远取消”的言论被炒得火热。作为提高我国出生人口质量三道“关卡”中的第一道关——婚前医学检查,到底还要不要进行?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是否意味着取消婚检?为此,记者走访了部分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妇幼保健专家。
婚检有法律依据
据介绍,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以民政部一号令的形式颁布的。该《条例》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禁止结婚登记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2001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的查验责任:“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提出,到2010年,我国的婚前医学检查率在城市要达到80%,在农村要达到60%。这是我国政府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是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为了实施这些全国性法律、法规,各地还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启动了相应的地方立法程序,或者由地方政府颁布行政性法规、规章。
专家指出,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只是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程序的一种制度规定,即使其中不把婚前医学检查列为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也只是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双方工作的衔接、协调问题,并不意味着“婚检将永远取消”。
婚检对提高人口质量很重要
据专家介绍,我国是出生缺陷和残疾高发的国家,每年约有20万~30万肉眼可见的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每年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
造成我国出生缺陷高发的原因很多,严重缺碘、职业危害、近亲结婚、遗传性疾病等都可能引发畸形儿的出生。我国每年仅神经管畸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两亿元,先天愚型的治疗费超过20亿元,先天性心脏病的治疗费用更是高达120亿元。在我国,出生缺陷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而且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人们正常生活的社会问题。
为防止出生缺陷的发生,我国推行的三级预防措施分别是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而婚前医学检查就是婚前保健的主要内容。安徽某市曾对19666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青年进行统计,结果被检者中患有各种疾病的有3286人,异常检出率高达16.71%。其中有6人分别因为重度智力低下、原发性癫痫、性器官发育不全等被劝阻结婚;26人分别因为精神分裂症、肝炎、肺结核活动期等而被要求暂缓结婚;有9人分别因为中轻度智力低下、侏儒、白化病、先天性聋哑等被要求不能生育。其余查出的很多疾病,如包茎、阴道炎、贫血、乙肝表抗阳性等,虽然对婚姻没有太大的影响,但由于结婚双方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对他们今后的健康和婚姻生活有着重要作用。通过婚检,妇幼保健部门也能清晰掌握青年妇女的婚姻情况,从而为开展孕期保健、围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打下基础。
婚检成效很大但需继续努力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在各级婚姻登记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婚检率逐年上升。到2000年,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平均已达到64.55%,其中城市达到75.39%,农村达到55.14%。很多青年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共识:结婚前把身体检查一下,既是对对方负责、对未来的家庭负责,更是对下一代负责。
为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很多地方采用卫生、民政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加以推动,一些地方人大把提高婚检率作为《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卫生部门更是把婚检作为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规范,逐步配备了必要的房屋、设备和人员,加强了婚前医学保健技术队伍建设,使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水平得到稳步提高。
安徽省金寨县地处大别山腹地,碘缺乏病一度流行严重,“粗颈脖家家可见,痴呆者处处皆有”。上世纪80年代以后,全县推行了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在内的综合防治措施,对20818名登记结婚的青年进行婚检,查出3420人患有各种疾病,对其中的41名克丁病和重度先天性愚型患者则劝其退婚。此后,全县多年没有先天性克丁病婴儿出生,大大提高了山区人民的健康水平。
专家指出,虽然一些基层婚检机构存在着缺乏检查手段、婚检质量不高等问题,但各地通过婚检筛查出大量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生育人群的事实说明,婚前医学检查对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所起作用非常重要,“取消婚检”的说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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