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剂

  

标题颗粒剂
附录序号附录Ⅰ
内容全文  N. 颗粒剂

  颗粒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辅料制成干燥颗粒状的制剂。分为可溶颗粒剂、混悬颗粒剂和泡腾颗粒剂等。供口服应用。

  颗粒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药物与辅料应均匀混合;凡属挥发性或遇热分解的药物,在制备过程中应避免受热损失。

  二、配制颗粒剂时可加入适宜的矫味剂、芳香剂、着色剂和防腐剂等。

  三、颗粒剂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软化、结块、潮解等现象。

  四、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宜密封贮藏,在干燥处保存。

  【粒度】 除另有规定外,取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5包(瓶)或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1包(瓶),称定重量,置药筛内,过筛时筛保持水平状态,左右往返轻轻筛动3分钟。不能通过一号筛和能通过四号筛的颗粒和粉末总和,不得超过供试量的8.0%。

  【干燥失重】 除另有规定外,照干燥失重测定法(ⅩⅢ L)测定,减失重量不得超过2.0%。

  【溶化性】 取颗粒剂10g,加热水200ml,搅拌5分钟。可溶颗粒剂应全部溶化,或可允许有轻微浑浊,但不得有焦屑等杂质;混悬颗粒剂应能混悬均匀;泡腾颗粒剂遇水时应即产生二氧化碳气并呈泡腾状。

  【装量差异】 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的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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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装量    ┃  装量差异限度

  ───────────╂──────────     1.0g或1.0g以下  ┃   ±10%

  1.0g以上至1.5g   ┃   ±8%

  1.5g以上至6.0g ┃   ±7%

  6.0g以上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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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法 取供试品10包(瓶),除去包装,分别精密称定每包(瓶)内容物的重量,求出每包(瓶)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每包(瓶)的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凡无含量测定的颗粒剂,每包(瓶)装量应与标示装量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颗粒剂不得多于2包(瓶),并不得有1包(瓶)超出装量差异限度1倍。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