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实验动物科学》相关章节:
- ……
-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当前内容)
- 第八章 附则
- 附2 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暂行条例(北京)
- 《北京医学实验动物检定暂行标准》
- 参考文献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