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携乙肝病毒就业被拒用人单位被判履行就业协议

  因认为用人单位因自己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毁约,拒绝录用,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将北京某机床研究所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密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要求研究所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元。侯某是北京某大学2007届的毕业生。去年4月,经学校推荐,侯某与被告某机床研究所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去年7月,在领取了报到证后,侯某与研究所联系报到事宜,但却得知研究所并不准备履行就业协议。因认为研究所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侯某将研究所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给她安排工作,并协助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转存手续,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开庭时,研究所辩称,他们并未与侯某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备注表中的公章仅表明研究所在侯某不报考研究生的情况下,原则上予以录用的考虑。但最终录用还需要其他条件,所以就业协议并未生效。去年5月,研究所已向侯某所在的大学发出通知,说明因研究所业务调整,岗位需求减少,无法履行与侯某的就业协议,并非因为侯某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研究所认为,他们未给侯某造成就业障碍,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研究所应当按照约定安排侯某工作,因其不履行协议,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研究所继续履行与侯某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赔偿侯某经济损失3600元,同时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