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输液岂能一罚了之

  □ 张铁鹰 山东省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雷州市白沙镇乡医江明(化名),因在未获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展输液业务,交罚款便成了其每年的“必修课”。其罚款的数额每年不断上涨:2008年交了300元,2009年5月交了400元,2009年11月交了1000元, 2010年则交了1200元。按照江明的说法,虽然罚款数额不断加码,但并没有阻止他和许多同行给病人输液。在这些乡医看来,“被罚”成了开展输液业务的必要前提。“收了钱,卫生局就不管了。”

  对违规输液的村卫生站给予处罚,是有矩可循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毋庸置疑,输液是一种存在较高风险的诊疗方式,其对医生、护理、设施等方面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对于无条件的农村卫生站,卫生行政部门不批准其开展输液业务,无可厚非;可有些具备了条件的卫生站,申请也得不到批准,就不能不说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打自己的“小九九”了。在笔者看来,不批准具备条件的村卫生站开展输液业务,而对违规输液的乡医只罚不管,除了怕风险大、容易引发医疗事故外,还在于其将此种执法当成了自己“增收”的一条途径。

  众多乡医违规输液,关键在于农村人口有此方面的医疗需求。卫生行政部门与其罚款,不如组织乡医进行相关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村卫生站的硬件设施建设,帮助乡医早日摘掉违规输液的“帽子”,而不是变相默许、一罚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