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受害者无权向第三者索赔

  【金陵晚报报道】 昨天下午,律师视点栏目热线热得烫手,特邀嘉宾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王权和徐军律师在下午4点半离开报社时,咨询电话的铃声仍然响个不停。众多咨询电话显示,婚姻纠纷焦点集中在对财产的争夺上,而对如何对对方损害婚姻的行为取证也是热点问题。

  一位女士询问,她是否能在她丈夫同别的女人睡在一起的时候,乘机破门而入然后拍照,以证明丈夫的不忠之举?对此,律师指出,对于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院是不会采用的;同时,如果使用侵犯他人权益的方法取证,反而会把自己推上被告席。

  ■婚前财产是否共同财产

  林先生:我是个再婚老人,1997年经人介绍与老伴结合。2000年房改,我将再婚前承租的公房买下。2004年6月,老伴因车祸去世。她的子女说这房子是我们再婚后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要继承老太的那份。

  当时买房子的钱全部是我再婚前的积蓄,我老伴一分钱都没掏,产权也登记在我名下。他们现在准备起诉我,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法院会支持他们吗?

  答:新婚姻法特别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新婚姻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婚姻法》虽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强调的是“婚后用共同财产”。如果你的说法有证据支持,我认为这房产属你个人所有。尽管房子是再婚后购买,但并不能改变该房子的购房款是你婚前财产的性质。你现在应该提供证据来证明房屋确实是用自己再婚前的财产购买,同时双方也没有就该房产书面约定过以后为夫妻共同所有。

  ■非婚生子女能继承父亲财产吗

  于先生:朋友小孙是某人的非婚生子。小孙生身父亲去世后,小孙同父异母的姐妹以小孙是“私生子”为由,拒绝了小孙继承父亲遗产的要求。小孙有继承权吗?

  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是《婚姻法》的规定,《继承法》也有着类似的规定。小孙作为周先生的儿子,与他的同父异母的姐妹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钱女士:我一个亲戚的邻居吴老先生丧偶后独自一人居住,其子在外地工作。亲戚见吴老先生一人生活有困难,经常照料其生活起居。

  后来在居委会的协调下,亲戚与吴老先生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亲戚承担吴老先生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吴老先生去世后的个人财产赠与亲戚。吴老先生过世后,其子持吴老生前立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亲戚签订的协议是否比不上吴先生儿子的遗嘱?

  答:《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产转移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其中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最高,也就是说,如果有遗赠抚养协议存在,那么遗赠抚养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就按协议办,不会发生其他4种转移方式。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马先生:我与妻子结婚多年,家中存款和日常的开销全由妻子一人掌管。近年双方感情不和,我要求协议离婚,但她不同意。最近,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她知道后将家里的所有存款和现金偷偷取走。针对她这种行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我国《婚姻法》47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使离婚当时没有发现上述行为,离婚后,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须特别注意,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的第二天起计算。

  朱先生:我两年前离婚,当时出于种种考虑在财产分割上我与前妻达成协议,将一套房子归前妻所有。但最近,前妻却将房子卖掉,得房款近40万元。我要求前妻将这笔卖房款重新分割,她不同意。我觉得太吃亏了,不知道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答: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最高院就《婚姻法》适用已出台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必须在一年内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才会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作出变更或撤销。

  相反,法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与前妻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此外,你现在反悔也已超过了行使请求变更或撤销权的一年期限。

  ■婚姻受害者无权向第三者索赔

  王女士:我和丈夫结婚都快10年了,孩子都7岁了。去年我发现老公和一个离婚女人在一起,被我抓过好几次,他每次都向我保证不再和那个女人来往,我也看在孩子份上原谅了他。但他近来居然在外面租房子公然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我现在对他彻底失望了,决定和他离婚。像这样情况,我要求他和那个女人对我进行赔偿,能行吗?

  答:夫妻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现在社会上包二奶、搞婚外情等丑恶现象确实屡见不鲜。这不仅违法而且有悖社会伦理道德。双方因此种情况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个方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这方面,适用最高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你的丈夫。因此,你不能要求那个女人对你进行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你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你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此外,你也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向前夫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会受理。但是你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