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能让医疗垃圾造成危害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本报讯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日前发布施行。为此,国务院副总理兼卫生部部长吴仪已于近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共分七章48条,分别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医疗垃圾处理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医疗垃圾监督管理、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罚则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今后,所有医疗机构都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