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药保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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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药保健药品申报资料参照新药(中药)三类有关项目要注。考虑到此类药品有长期服用的特点,应强调注意安全性。
七、中药保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三章规定执行。
八、中药保健药品的包装、广告、商标等管理,同治疗性药品一样,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九、中药保健药品一律不得公费报销。
十、本规定下发之日执行。违反本规定者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医院药学》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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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
- 十四、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十六、新药审批办法
- 十七、关于新药审批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 十八、《新药审批办法》中有关中药问题的补充规定说明
- 十九、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当前内容)
- 二十、药品卫生标准
- 二十一、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
- 二十二、药品卫生检验方法通则
- 二十三、药品的溶血试验、局部剌激及过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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